2016-04-01

看,儼然政治家風範!

我指的就是民進黨的不分區立法委員段宜康

還記得這個人也在 2012 蔡英文的不分區立委推薦名單中,這份名單當時飽受全國各界不分青紅皂白的撻伐,蔡英文挺了過去,如今證實,名單內的人居然多成為全國各界肯定的對象。他們多用功踏實、各具專業、辛勤耕耘、勤於問政,有的同時還奔波、耕耘艱困選區,拓展所屬政黨的地方版圖。

2012 同時間,備受各界肯定、被用來抨擊蔡英文的國民黨不分區名單(包括頂新立委王育敏),後來證實不只是完全沒有發揮功能!少數鄉愿型的民進黨區域立委一直到 2016 都還不屑為之辯護,輿論界至今根本不敢面對自己的誤判以及對整個社會的誤導。至今沒有人對操弄「主流民意」表示過歉意!

既非政治人物,無妨打開天窗說亮話。「主流民意」,這是甚麼東西?上一段就說明它是 manipulable!連假沒事的時候,大家無妨想清楚些。德國接受那麼多難民是「主流民意」?努力工作,繳那麼重的稅金,再容納那麼多難民進來伺候他們,分食自己苦撐的社會福利,這是德國的「主流民意」?Angela Merkel 違逆「主流民意」,對著幹,你可以批說她拿人民的納稅前沽名釣譽,那為何不乾脆提不信任案,拉下來?還不都是因為都是因為身上背著納粹/國家社會主義時代「主流民意」的原罪。一個真正優秀的政治家,必須循序漸進地帶領,甚至翻轉主流,走上「主流民意」的知覺與視野所不能及的道路。大家猜猜看,我最近看到了甚麼樣的畫面?做夢都沒想到,那些難民一踏上不歸路,心中的目標竟是何處?真的,猜猜看,歐洲是那麼寬廣,他們就是非要涉水、翻山途步走到德國。你猜猜看我在紀錄片畫面中聽到甚麼歌?就連要到德國的夢想也重成為民謠... 甚麼地方不好去,就是要到萬惡的德國!上一代「主流民意」的十字架,在難民「德國、德國」歡喜的歌聲中,我不記得歌詞了,一下子翻轉了過來,待罪之身瞬間得到救贖。沒錯,你還是可以說這只是德國一手導演的宣傳片,現代的 Goebel!但是為此他們必須付出多少?難民得到了多少?所以,當政治家面對「主流民意」,最可靠、最安全、最具前瞻性的答案,永遠都要以 "It depends, ...." 來開頭。現在,可以稍微理解蔡英文為什麼「惜字如金」了嗎?

還記得 2016 總統大選期間國民黨王如玄的軍宅事件嗎?段宜康以一當百,在國內掀起了兩、三個月的政治風暴,國民黨被弄得七葷八素、無力招架,卻毫無縫隙可以對段宜康惡言相向,還反倒必須奉承他幾句。這就是蔡英文口中的「政治能量」。具有高等政治能量的人物,連對手都對他又敬又畏。「敬重」的博得,並不是像民進黨有些立法委員那樣,天天穿梭於藍綠所有政論節目,到處討好,做個好好先生,沽名釣譽。在此特別點名黃偉哲,沒錯,是個公督盟評鑑的「優秀」立委。我正在打算接洽公督盟,希望他們把「優秀」正名,因為他們的量化排序,只能確定「待觀察」立委,但卻無法確認何者才是「優秀」立委。應該把每一個單一立委每天 24 小時扣掉跑政論節目的時間,再扣掉還有去站在我舅舅棺材旁邊的時間,再扣掉所有來回車程,統計出他每一天有幾個小時可以安靜地坐在研究室裡,思考比學術研究還要複雜太多的立法職責![d]

政治,是一種需要養成的專業,哪有那麼簡單!不是說幹就幹,也絕不是任何一位高明的外科醫師短時間內所能駕馭的 [b] [c]。這個道理很簡單,為什麼大家總是隨隨便便就拜起神來。只要想一想,教這些神去坐在任何一型飛機的駕駛座,看看他的白痴表情,再問他需要幾年才會是個神。這個道理還不簡單?!人家都白混?另一方面,民進黨裡有一些立法委員,就算幹了一輩子,也不知道什麼叫政治。這些人只懂得在立法院裡酸言酸語,甚至破口大罵,一點也不在乎議題的進展、問題的解決。這一點,民進黨的立委諸公也請多多跟段宜康學習(見 [a])。

感謝網友 zyzzyvab 在 PTT 的八卦板推介以下段宜康在國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質詢影音紀錄,並提供逐字稿,在此一併抄錄於下。這個委員會因應最近發生的兒童凶殺案,正準備修法交差了事。段宜康甘冒全國 80% 「主流民意」的大不諱,放棄質詢官員,發表了 12 分鐘的簡短演說如下。

我這裡也有簡短的補充。縱觀台灣歷次「乎伊死」戰爭,我發現「乎伊死」的所有論述,毫無例外,都做了一個最基本的假設,我要質疑的,就是這個假設:
這個犯行與我完全無關。
對於思考不夠細致的人來說,以上假設似無大礙。但事實顯然並非如此。1、對我而言,身為制定法律的國會議員,就是共犯。2、對我而言,行政體系下的所有官員,也都是共犯。3、對我而言,司法界的大大小小,每一個都是共犯。4、對我而言,如果我自己也消極地不表示對這件事的看法,那我也是共犯。我們就姑且不要把這個負擔,加諸到每一個跟凶嫌有過接觸的人身上,但是仔細想想,對於凶嫌有過任何影響的人,無論直接間接,全都是共犯。這一段,就是我所認為關於死刑存廢的所有論述中極少觸及的理論。



zyzzyvab, [爆卦] 段宜康質詢逐字稿(刑法修正案), PTT, 2016-04-01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9489850.A.13C.html
http://disp.cc/b/163-9kup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zyzzyvab (陪著煙消遣繁華年間)
標題 [爆卦] 段宜康質詢逐字稿(刑法修正案)
時間 Fri Apr  1 13:50:47 2016

提供關於刑法修正案(殺害12歲以下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更多思考面向

段宜康委員就刑法修正案質詢(3/31)
https://goo.gl/HGURmE

20160331段宜康就死刑提出質詢
段宜康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 2016-03-31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lBLHB9ukQI

段:

主席、各位同仁,我今天暫時不邀哪一位官員來質詢,我跟各位報告我對刑法修正案的意見,我首先要對提案的委員表示敬意,因為他們迅速的表達了社會的民意,但這也是我擔心的,或者比較害怕的部分。

就是——在這個社會群情激憤的時候,我們用最簡單的方式,我們用最便利的方式去解決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我不認為在今天的台灣社會,我們夠資格,就本來已經有死刑的罪名,再去拘限、再去限縮法官的裁量空間,也就是說我們力圖讓法院判決死刑的可能增加這件事情,在背後要有足夠的社會制度、政策能力作為支撐。我們必須要誠實的告訴這個社會,或是我們必須要勇敢的,或者要有勇氣的,或者要光明正大的告訴社會,我們已經窮盡可能防止它發生,否則恐怕只是把責任推給法院的判決。

我先跟各位講一個,各位可能都還印象很深的例子,就是江國慶。江國慶在1996年9月12號因為一個小妹妹被姦殺,五歲的女童,他很快的就軍法判決就槍斃了,1996年9月12號的案子,在1997年8月13就槍決了,不到一年的時間,我們現在都知道他是冤枉的,那年江國慶21歲,一個服兵役的阿兵哥。

再往前推,我不知道各位是不是還記得另外一個例子,1986年,有一個那個時候叫做吳鳳鄉,現在叫做阿里山鄉,一個曹族的青年,現在叫做鄒族,18歲的湯英伸,在1986年,那一年,我還唸大學,我們台灣這個社會還在戒嚴,他在1986年的年初,因為仲介的介紹,他因為這個工作欠了仲介3500元,被扣在仲介那邊,去一個洗衣店工作,工作了九天,他每天工作的時數是17個小時,這九天的報酬是兩百元,他想要離開但他的身分證被雇主扣著,九天之後他在酒後跟雇主發生衝突,把雇主夫妻跟一個兩歲的小女兒通通殺死,多麼令人髮指!因為他的工作,覺得自己被苛扣了、覺得自己被剝削了,他是一個到都市來謀職的原住民,18歲的青年。

這個案子1986年1月25號發生,經過司法的判決,在1987年5月15號,他被槍決。他在被槍決的時候拒絕打麻藥,他說這是他應得之罪,他要承受這個痛。過兩個月之後,台灣宣布解嚴,他是那時候被槍決的,最年輕的死刑犯,只有19歲。離案發不過一年多的時間,符合社會的期待,趕快判死刑、趕快槍決。

第一個案例江國慶,事後被證明是冤枉的,第二個案例一點都不冤枉,他在案發之後就到警察局去投案,他承認他殺了,包括兩歲的女童,就算雇主再怎麼剝削他,兩歲的女兒何辜?但是他酒後衝動。

如果不是這樣,我們不會看到這麼多,各位可以看到,「槍下留人」的這張,這張連署書上除了原住民,除了一些政治人物之外,我可以唸在連署書上,連署希望槍下留人,希望能夠讓這個青年在接受極刑重罰後尚能面對自己的生命,去悔悟學習跟成長的機會,能夠在司法革新聲中,能夠寬厚體恤之人,能夠消弭族群之間的怨恨。

這個連署包括胡德夫;包括江春男,就是本會江啟臣委員的叔叔;包括王杏慶,就是南方朔;包括楊渡;包括羅智成,羅智成是後來國民黨市長的新聞局長;......包括劉克襄、包瓜王曉波、包括蕭新煌、...包括黃春明、...包括馬以工。這些人其實不直接參與政治,但他們都有社會聲望。他們或統或獨,或在文化界、在學術界,或從事社運工作,但為什麼對這樣的案件,在我們現在來講,叫做慘絕人寰、毫無人性的原住民青年,要「槍下留人」?因為他們都看到命案背後的複雜的社會結構,他們看到案件背後原住民族群受到的歷史、受到的社會經濟的剝削,也因為這樣的事件我們重新去思考,對待原住民的態度。那時候不叫原住民,叫山胞,那時候不叫阿里山鄉,叫吳鳳鄉,那時候我們課本還讀一個假造出來的神話,叫做吳鳳被原住民殺害;那時候不叫鄒族,叫曹族。

為什麼?因為我們知道一個命案發生的背後,會有非常複雜的社會因素。所以這些人站出來要求,能夠槍下留人,重新去檢視背後複雜的社會因素,然後我們經過了這麼多年,江國慶命案到現在20年了、湯英伸案到現在30年了,我們這個社會到現在可以勇敢的,或者可以毫無羞愧的,我們這個制度告訴社會,或是告訴全世界,說我們有資格能夠比現在要實行更嚴格的法律嗎?

我簡單舉幾個數字:我們台灣現在每年精神就診的人數,超過230萬人,我們人口的百分之十啊!這裡面包括精神分裂、包括情感性的,精神病包括酒精藥物成癮、包括精神官能症、包括人格異常。領到重大傷病的證明,這些精神病有20萬張,我們的醫療系統,包括我們現在有的精神衛生法,足以去處理這些問題嗎?除了案發之後把責任推給那個家庭,那我們政府的責任呢?我們修法的責任呢?社區呢?在社區發生的。

我們現在在社區精神病人的關懷,被關懷數大概每年14萬人,那什麼叫社區關懷?就在每個縣市、每個行政區就大概1個人或2個人在負責這個工作,他們的案量是超高案量,然後大概每一個案,大部分都一年之內就結案了,為什麼?因為沒有人力去處理,即便是面對身心障礙輔導的社工,我們身心障礙沒有分障別耶,他們怎麼有能力、怎麼有能量去處理對社區有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度或極重度的精神病患?

我跟各位報告,重度或極重度的精神病患,是占所有的精神病患,大概是17%左右。我們的社會有認真的去處理這樣的問題嗎?我不知道,所以我面對這個修法案,我有我深刻的,我面對我的良心,我面對我的職責,我不得不提出質疑。

是!這個社會非常的憤慨,這個社會希望看到殺人者能夠立刻伏法,這個社會希望看到,即便我們無法預防,但是當它發生的時候,我們可以用最直接,或是最符合大部分人心中公平正義的標準去處理這個兇手。但是,當我們用這樣最直接、最簡單,最容易滿足大多數人期待的手段,我們是不是忘記了,我們這個社會沒有提供這些家庭,沒有提供在這個成長過程裡面,有可能事先天有可能是後天扭曲的人格,我們沒有對他們提供公平的機會。我們的政府,我們的制度是不是盡到了責任?我們是不是拜託各位在審這個修正案的時候,我們捫心自問,我們是不是都盡到了所有窮盡可能的預防的手段?如果不是,我要請大家從長思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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