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2

轉載:邱顯智/梨山老農的悲歌,林務局將老農逼上絕境,這是法律嗎?

今天看了這個。

邱顯智, 梨山老農的悲歌,林務局將老農逼上絕境,這是法律嗎?, 2013-08-31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handy-chiu/梨山老農的悲歌林務局將老農逼上絕境這是法律嗎/10151550790341568
林務局與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利用颱風天上山,於8月30日將為於梨山地區的南投縣仁愛鄉榮興村老村長葉進的家與村辦公室強制執行。老村長無力守護自己的家與村辦公室,自覺愧對村民,自殺獲救。然而,林務局滿山遍野狀告老農民事訴訟,因此而取得執行名義,該執行名義真的合法嗎? 這樣做真的對嗎?

按林務局與梨山地區林農訂定台灣省德基水庫集水區域內國有森林用地出租造林契約書,約定每次租期為九年,其乃因當年政府為安置開闢中橫公路的榮民,故實施就地安置,讓這些榮民留在山上,並透過技術轉移鼓勵榮民種植蘋果、水蜜桃等高冷水果維生。故榮民聚集於該處取名為「榮興村」。

不料三、四十年後,政府將這些老榮民拋在腦後,因政策改變,一夕之間蘋果樹、桃樹再也不被官方承認造林樹種,因此當年信賴政府政策引導的老農竟變成違法。另官方又以台灣省政府於82年6月17日以府業林字第163060號公告,經行政院核定之「德基水庫集水區陡坡農用地(超限利用地)處理方案」,單方決定超過坡度28度之林地即屬所謂超限利用地,全面終止租約。

自此老農幾乎無置喙之餘地,一旦被認定為超限利用地,林務局即終止租約,若不願交還土地,機關便聘請律師以民事訴訟狀告農民,農民莫名其妙被告後,離開兩千多公尺的山上,奔波於途至南投或台中地院應訴,全無例外遭受敗訴判決。

然而,本案果真為民事訴訟嗎?

此從大法官釋字第695號解釋即可看出端倪: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5號解釋:
  「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本院釋字第四四八號、第四六六號解釋參照)。至於人民依行政法規向主管機關為訂約之申請,若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須基於公益之考量而為是否准許之決定,其因未准許致不能進入訂約程序者,此等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五四○號解釋參照)。」
其理由書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接續清理前依臺灣省政府中華民國五十八年 五月二十七日農秘字第三五八七六號令公告「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尚未完成清理之舊有濫墾地,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下稱系爭要點)暨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實施計畫,將違法墾植者導正納入管理,以進行復育造林,提高林地國土保安等公益功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下稱林區管理處)於人民依據系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時,經審查確認合於系爭要點及相關規定,始得與申請人辦理訂約。按補辦清理之目的在於解決國有林地遭人民濫墾之問題,涉及國土保安長遠利益(森林法第五條規定參照)。故林區管理處於審查時,縱已確認占用事實及占用人身分與系爭要點及有關規定相符,如其訂約有違林地永續經營或國土保安等重大公益時,仍得不予出租。是林區管理處之決定,為是否與人民訂立國有林地租賃契約之前,基於公權力行使職權之行為,仍屬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自應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本件始末乃因宜蘭地院法官看不過去羅東林管處一再以民事訴訟狀告農民,而民事法院無從審查其決定是否有符合行政法上原理原則,因此提出大法官解釋,終經大法官解釋拒絕人民訂立租地之決定為公權力之行使,應受行政法院審查。

梨山事件林務局片面終止租約,自己訂定規定、更改規則、自己執行,不顧老農三、四十年之信賴保護,亦毫無考量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卻以民事訴訟狀告農民,致民事法院無從審查機關是否有為上開行政法上原則,此種以公法遁入私法之行徑,自應為法所不許。本件實應為公法訴訟。

然林務局滿山遍野聘請律師,狀告梨山老農民事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後,毫不顧該些老農一生對國家之貢獻,其生存權是否可受保障,縱令如馬玉如等年事已高之榮民(八十五歲),於執行時跪地苦苦哀求,林務局官員仍不為所動,強拆其居住四、五十年之房屋,將其一生心血之果樹全數砍伐。馬玉如從此無屋可住,只得借住友人另一老榮民住處。

過不久,該榮民住處亦遭執行,馬伯伯只得再度借住同村另一榮民處。筆者曾至馬玉如新近住處,中橫公路下方之矮房,昏暗的燈光下,老人身體尚稱硬朗,惟念及此生遭遇,濃厚的鄉音話語未曾停歇,老淚縱橫。一生青春貢獻國家,老來家遭國家摧毀,四處遭國家驅趕,大悲無言。

如此案例幾為榮興村村民之寫照。南投縣國姓鄉已有老農因遭林務局狀告民事訴訟,自殺身亡。林務局於8月30日執行榮興村長住家亦幾釀成不可挽回的悲劇。原本應保護、照顧農民的農委會,竟變成將農民推向生命終點的殺手,這是農委會的任務嗎? 國家片面更改規則、片面終止租約,致當年信賴其政策引導的人民於不顧,全然不受司法審查,這樣對嗎?

台大黃榮堅教授說,法律總是要給人一條路走,而且是一條人走的路。將老榮民以民事訴訟告上法院,取得所謂執行名義,拆其屋,毀其田,將其逼上絕境,這不給人一條路走的絕非法律。

這是暴政。

1 則留言:

  1. 很感慨。如今林務局拿著台灣省公告發布的法令。經農委會報行政院同意後。在全中華民國境內施行(包含台北市)都說中華民國是憲政法治的國家。法令須經完整的公告發布後,始得生效。且須合於憲法,不得溯及既往。然而林務局升格為中央機關。其台灣省公告的命令也跟著升級為中央法令,合法地在全國施行,且溯及民國58的標準。換言之,此一台灣省公告的行政命令在民國58年便已可施行於全中華民國了。好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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